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理论研讨会圆满召开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12-02 20:47:47 打印 字号: |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理论研讨会圆满召开

11月23日上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理论研讨会在北京西直门宾馆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制日报社协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左力,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建立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致欢迎辞并总结讲话。会议主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新闻单位等50余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本次会议设开幕式致辞与发言、嘉宾主旨发言、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发展、制度探索和理论创新三场单元主题讨论以及闭幕式总结发言六个环节。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潘剑锋主持开幕式、闭幕式。



开幕式
景汉朝会长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首先代表会议的主办方和协办单位对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同志参加今天的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

景汉朝在致辞中指出,召开本次理论研讨会意义非凡。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应认真贯彻落实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的精神,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进一步创新,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景汉朝会长进一步提出,应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引领全国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研究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拓展研究领域,贡献原创性研究成果。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研究创新,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实地调研,充分挖掘、丰富“枫桥经验”的发展规律、理论逻辑与实践做法,推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法学研究体系;坚持矛盾纠纷预防研究与矛盾纠纷化解研究并举,全面整合、实时追踪纠纷化解理论与实践资源,积极探索和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治理的研究,为全球的基层社会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坚持多元化纠纷化解程序研究与诉讼程序研究相协同,在便捷高效与规范公正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坚持加强组织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相协同,不仅关注矛盾纠纷本身,还要关注矛盾化解的主体、权责配置及程序;坚持把基层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力量,推动治理主体从“多中心”向“一核多元”转变。

 
王其江副会长讲话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指出“枫桥经验”是举世瞩目的中国经验,是我国创造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重要法宝。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展开深入研讨意义非凡。王其江在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准确界定“枫桥经验”的功能定位,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逻辑起点。无限放大“枫桥经验”的功能定位将导致“枫桥经验”的虚化和弱化,应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定位于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中心的基层治理经验与做法;应从“枫桥经验”的起源和中央对“枫桥经验”内涵的界定两个维度把握“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矛盾不上交、坚持少捕人,是“枫桥经验”的三个核心要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应正确认识法治与自治、法治化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凸显法治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定位和作用。

 
孙晓芳副秘书长讲话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在发言中强调,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形成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指南,要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把握好正确政治方向。新时代“枫桥经验”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要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国内与国际相比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研究阐释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民族特色、制度优势和时代价值,推出一批有份量、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实践运用,要服务法治实践,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切实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


贺小荣副院长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在讲话中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既要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又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全过程、各环节;人民法院应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立足预防,充分发挥调解法定职能,强化人民法院与当地“诉源治理中心”等的衔接协同,将各种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式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强化对调解的常态化业务指导,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完善会商通报机制,共同做好隐患排查、前端化解、综合治理工作。


宫鸣副检察长讲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在讲话中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既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方式,也是厚植党长期执政政治根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建立并推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民事检察和解,以检察建议推动加强源头治理,加强治罪与治理并重,多措并举,推进“枫桥经验”在检察工作中落地落实,成效显著。除此之外,通过开展常态化简易听证和上门听证、建立涉检涉诉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探索创新常态化的电话回访和群众满意度调查、推动常态化治理重复信访、以及建立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申诉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未来最高检将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深入推进矛盾纠纷预防法治化、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提质增效。


左力副部长讲话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左力在讲话中指出,6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枫桥经验”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所在,也是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和职责所系。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积极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领域、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推进调解工作向重点行业、专业领域拓展,加强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效。下一步,司法部将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全面贯彻落实“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工作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调解理论创新,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孙建立副局长讲话

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建立在讲话中指出,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枫桥经验”纪念大会精神之际,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专门召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理论研讨会意义重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为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信访系统在信访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推动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源头治理攻坚、信访法治宣传教育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未来国家信访局将狠抓“五个法治化”的落实落地,即深入推进预防法治化、扎实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受理法治化、精准送交办督转办,深入推进办理法治化、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深入推进监督罪责法治化、树立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权要担当,失责被追究的鲜明导向,深入推进维护秩序法治化、树立依法信访导向。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正确处理访与诉、实体与程序以及威权与维稳之间的关系。


开幕式主持人潘剑锋教授



主旨发言
主持人唐力副校长

主旨发言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唐力副校长主持。唐力副校长谈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枫桥经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以更加新颖、稳定、完整和系统化姿态展现出来。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对“枫桥经验”进行理论研究和理论构建,也就是进行经验的总结到体系化构建“枫桥经验”理论体系,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和时代意义。唐力教授介绍接下来由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作交流发言。

高其才教授发言

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从法社会学视角出发,讨论了“枫桥经验”在乡村基层自治中的体现,指出需要从村组内外部协同用力,才能以村规民约为依托,发挥“枫桥经验”在预防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基于在广西、四川等地的实地调研,高其才教授认为,村规民约在预防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包含六个要素。一是国家法律的确认;二是社会环境的支持;三是乡村固有的自治传统;四是集体认同心理,这在人口流动性受到限制的山区尤为明显;五是能人治村;六是与时俱进,村规民约也会随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主动或被动地调适变革。

要发挥村规民约在预防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需要具有村组自治权、行政支持和处罚权限。为了避免村规民约被虚化或落后时代,需要从村组内和外双向协力,即在内村组自己严格把关,确定罚款权上限,在外坚持民主性、自治性,需要集体而非个别人达成约定,同时避免地方行政过度介入,政府可以备案、指导,但不能包办代替。


傅郁林教授发言

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从价值理念、实现路径、正当性以及防止形式化四个层面对“枫桥经验”展开分析,强调人民性、自愿性在实践中的核心地位,反对形式化地理解、运动式地推进“枫桥经验”实践。

具体而言,傅郁林教授认为,首先,“枫桥经验”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思考方式,民事诉讼中传统也会考虑诸如纠纷解决的自治性、人民性等问题,并表达为当事人主义、处分原则,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违背这些原则的实践,当前强调“枫桥经验”可以重新凝聚共识。其次,“枫桥经验”体现了纠纷解决的社会化路径,党领导下的各个部门需要在一致目标下合作分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法院提供的是高成本、高质量的纠纷解决服务,需要通过繁简分流的方式后区分纠纷类型来适配解决主体。复次,基层社会治理可以和商业社会专业化、行业化甚至国际化的调解并行发展,两条路径虽然都强调自治、自愿,但方法、对象都有差异。商事调解可以成为“枫桥经验”之外的另一种非讼纠纷解决路径。最后,目前司法中存在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的问题,此时的调解可以称之为“枫桥经验”的形式化。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不能沦为口号,人民导向、当事人问题解决导向的经验才是正向的。


肖建国教授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着眼调解制度,认为调解前置是诉讼法中实践“枫桥经验”的一个关键节点。调解前置在解决案多人少、化解民间纠纷上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从实践来看,突破以法院为中心,将调解力量延伸到基层的浙江模式更具现实意义。完善调解前置需要找好规范抓手、确定适用范围、确保诉讼保障。

调解前置还有几点需要完善,一是需要确定规范基础,现行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调解前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可以作为置入调解前置的切入口,北京模式可以结合本条适用。二是需要确定适用范围,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能够前置的案件范围做了相似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列举了6类采用调解前置的方式纠纷案件,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劳务合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中办国办文件和地方性法规《黑龙江调解条例》在此范围上有一些增加,这种扩容有其价值,对涉及身份血缘关系、长期合作关系、相邻关系的案件,调解相比诉讼化解效益更优,具有采用调解前置的必要性。三是需要确保司法确认作为后盾保障,此时司法确认需要尊重自治方案,法院对调解进行司法确认时不宜过多以国家法深度干预,其审查是形式审查。



专题研讨

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发展、制度探索、理论创新专题研讨分为三个单元,分别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探索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蕴含。


第一单元: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发展

本单元由人民法院出版社韦钦平总编辑助理担任主持人。韦钦平总编辑助理谈到“枫桥经验”作为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全国各个地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介绍接下来由各位发言人和与谈人就实际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进行分享。

在发言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王莉副厅长认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枫桥经验”的内涵与注重群众自我管理作用的发挥非常重要。王莉副厅长主要介绍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一些情况,并就如何让“枫桥经验”在解决实际案件中发挥更好作用提出建议。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熊飞处长认为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是“枫桥经验”的集中体现和生动实践,认为调解具有自主性、广泛性与彻底性等特点,并对调解的类型进行区分。此外,熊飞处长对调解的未来发展提出具体建议,指出司法部将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和全国调解工作信息平台的建设。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松晓庭长从诉源治理角度分享了黑龙江法院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些实践做法,具体包括实现“一村一社区一法官全覆盖”工作、构建一张网智慧化解纷体系、发挥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机制作用与建立全方位联动调解机制四个方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杜敏丽庭长结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的实践做法,从历史、现实、未来三个方面进行分享:一是基层枫桥探索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二是秉承枫桥精神,在与时俱进中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三是传承“枫桥经验”,在实践应变中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常委、政法委赵洪印书记认为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强基导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认识基层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实抓好思想认识要到位、体制机制要健全、组织保障要得力、责任考评要精准与数字治理要赋能五个方面,将“枫桥经验”制度优势转化为效能优势。

在与谈环节,南京师范大学吴英姿教授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的核心是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因此需要“枫桥经验”的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相向而行,在多元解纷机制的制度建设层面,需要诉讼制度与非诉讼解纷方式两者发展相向而行,并就创新司法确认模式与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出建议。

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枫桥经验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刘开君副教授认为“枫桥经验”重在源头治理与矛盾纠纷预防,城市社区治理也同样十分重要,并分享了关于城市“枫桥经验”的调研成果,提到绍兴市近些年在重点推进“枫桥式系列创建”,今年的研究重点是对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信访经验进行总结。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朱腾飞副编审认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实践凝结到理论的升华,矛盾纠纷的消除可以从普法、调解仲裁与救济等角度进行消除,矛盾纠纷的预防可以从防患于未然、防患于将来与防患于已然三个层次进行。


第二单元: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探索

本单元由《中国法律评论》袁方常务副主编主持,其认为通过此次研讨会,人们对“枫桥经验”的意义、经验、理论、实践将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三位来自法院、仲裁委的实务专家就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探索分享实务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办公室徐德芳主任从推进诉源治理、加强多元调解、纠纷就地化解、创新解纷思路四个方面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面的具体做法,并提出新时代“枫桥经验应从增强系统化治理能力、加强多元化队伍建设、提升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应重点从这四个方面落实工作。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陈福勇副秘书长介绍了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等案件的大幅增长,对仲裁委员会立案环节的调解、仲裁裁决与法院执行的有效衔接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看法,提出应以系统化思维进行纠纷的预防化解,且仲裁环节对于纠纷的预防也可以有效发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庭窦淑霞庭长介绍了河北法院“3+1”工作模式,一村一法官、一社区一法法官、一校一法官,以法官+特约调解员为主导,推进纠纷的就地化解。并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对纠纷的预防、纠纷的实质解决提供有效指引。

在三位主题发言人发言完毕后,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谭秋桂教授进行了精彩的与谈。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教授感谢三位实务专家分享各自领域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做法、工作成效与未来规划,同时就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院诉前委派调解谈了自己的看法。熊跃敏教授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从形式上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但实质上超越了单纯的矛盾纠纷化解,成为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样本。诉前委派调解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机制探索当中的一种制度创新,需要加强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谭秋桂教授认为三位主题发言人分别从法院立案或者法院工作、仲裁工作对“枫桥经验”制度探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经验。并谈到因制度设计不科学、制度衔接不畅等原因造成了程序空转,这导致矛盾纠纷的多发。故从制度改革提前试点、立法体制科学化、责任承担等角度提出了预防程序空转的建议。


第三单元: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蕴含

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谈起,生动阐释了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创新的三条路径。占善刚教授强调,基于纠纷友好解决的视角,应当在法的意义上理解纠纷的内涵。此外,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的法治创新不能偏离法治轨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最基本的运行逻辑和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围绕“‘枫桥经验’历史与新时代的对话”这一主题,从“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从纠纷解决走向基层社会依法治理的路径三个方面,分享了其对于“枫桥经验”的理解及“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运用。

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教授以“枫桥经验”内涵的变迁作为切入点,并从纠纷解决体系现代化、纠纷解决的体系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法治化三个维度系统论述了“枫桥经验”对于完善新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

作为本单元的主持人,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许可教授对主题发言环节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三位发言人并未局限于民事诉讼法学视域,而是从理念上的更新、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化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理论探索,期待能够真正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背景下纠纷的友好解决。

在与谈环节,姬艳涛主任感谢三位专家关于“枫桥经验”前沿理论的阐释,并分享了公安机关在“枫桥经验”起源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姬艳涛主任指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所依据的核心标准由“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提炼而出,这一创建活动为基层警务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抓手和平台,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北京理工大学周建华副教授则重点分析了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周建华副教授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分别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变迁进行介绍,指出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面临着应否实现调解协议效力由司法确认向强制执行转变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动态,分享了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及《人民调解法》的建议。



闭幕式

景汉朝会长充分肯定了本次理论研讨会的高度、深度、广度和力度,认为此次会议的举办既有利于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研究体系,也助力于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理论保障,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的主旨观、紧紧围绕中国本土实践的实践观,今后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既要对“枫桥经验”保持学术热情,持续贡献学术智慧,更要以此为始,推动形成为党和国家重要战略提供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支撑的研究浪潮。景汉朝会长归纳总结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层性、预防性、调解性、多元性、实效性等五个特点,指出研究和推广 “枫桥经验”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坚持自治、坚持法治等五个原则,要重视解决新形势产生的新问题、信息化时代带来的新风险、道德观念发生重大变化、自治能力不够、法治意识不足等五个问题,要正确处理好理论升华与实践研究、“枫桥经验”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纠纷预防与纠纷化解、非诉讼程序研究与诉讼程序研究、相关组织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等五个关系,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推动纯民间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律师代理信访、基层人民法庭职能调整等五个制度创新以及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的五个方面。

最后,北京大学潘剑锋教授对参会人员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并宣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理论研讨会”圆满闭幕。


来源: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