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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只有事后分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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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细河法院 于娟娟  发布时间:2016-05-30 16:00:26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于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只有事后分赃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案情】

  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海某某。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晚,包某甲在阜新市开发区新都路某洗车场二楼棋牌室与韩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张某玩扑克期间,发现扑克有问题,于是给被告人高某打电话让高某到棋牌室帮助验牌。高某随即找到海某某、宋某、包某乙等人来到棋牌室。被告人高某、海某某用验牌器验牌,发现王某利用特制扑克作弊,便以王某技术诈骗、不拿钱就送王某去公安局为由,向王某索要20000元解决此事,王某打电话找他人解决此事。高某、海某某商议后,高某给陈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自己被人欺负让陈某来茶楼,陈某找来董某、张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到茶楼包房。被害人王某提他人名字时,陈某打了王某一嘴巴,海某某随即下楼,陈某、董某、张某甲殴打王某、张某,后陈某、董某、张某甲离开包房。高某随即将王某、张某随身携带的共计现金人民币5700元现金抢走。王某妻子吴秀华赶至茶楼包房后报警,高某等人逃离现场。高某、海某某、包某甲、韩某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饭店内吃饭期间,高某将所抢现金1000元给海某某作为验扑克的好处费,归还包某甲、韩某赌资2000元,剩余现金被其挥霍。

  2014年11月17日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街阳光小区茶馆内将被告人高某、海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高某家属代高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王某对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抢钱,也没有对他人进行殴打。在判决宣告前,高某自愿认罪。被告人海某某认为其帮助包某甲验扑克,但是被害人被打的时候其不在场,抢钱的事其不知道,所以其不构成抢劫罪。

  【审判】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抢劫罪一节,经查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供述、监控录像等证据,无法证实海某某与高某共同劫取被害人财物,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王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曾被科处刑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高某、海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某敲诈勒索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为: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海某某、高某同去验扑克并向被害人索要20000元钱了事,在被害人不同意拿钱并不停找他人来解决事时,高某与海某某两人怕被害人找来人后他们会吃亏,二被告人商议也找几个人来,于是被告人高某打电话找来陈某、董某、张某甲。陈某等三人过来后,被害人王某提他人名字时,陈某打了王某一嘴巴,这时海某某离开现场。陈某等三人殴打被害人后离开,高某将二被害人身上的钱拿走后分给海某某1000元。海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海某某构成抢劫罪,因为海某某与高某同去验扑克并向被害人要20000元钱,海某某怕被害人找人来后吃亏,于是与高某商议也找人来。陈某等人来到现场,陈某打了王某一嘴巴后海某某才离开,海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放任暴力行为的发生,事后得到赃款1000元,因此海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海某某与高某同去验扑克并向被害人要2000元钱,如不拿钱就送被害人去派出所等语言相威胁。因被害人打电话找人来,海某某怕挨欺负吃亏与高某商议找人来,而不是为了向被害人要钱找人的,目的不是为了找人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陈某等人来后,因被害人总提他人的名字,陈某觉得很生气才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不是为了向被害人要钱才打人的。在陈某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后海某某就离开了现场,之后发生的事情海某某并不知情。事后高某分给海某某1000元赃款,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定罪要件,因此海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海某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海某某让高某找人来不是为了使用暴力向被害人强行夺取钱财而是为了不挨欺负。陈某因被害人总提他人的名字非常生气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后,海某某离开现场,陈某的殴打行为不是为了向被害人要钱,所以不能视为海某某对抢劫的暴力行为默认。事后分得赃款不能认为是对抢劫行为的默认,因此海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海某某在知道被害人作弊后向被害人要20000元钱,不拿钱就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等语言相威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海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符合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海某某定罪处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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