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减少死刑罪名、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可以说是亮点纷呈。亮点之一就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次修改反映出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顺应了反腐工作的新形势,完善了惩治腐败的法律规范。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反腐败列入决策重点,从战略上予以高度关注,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上打出“组合拳”,注重顶层整体设计和系统规划反腐败,扎扎实实推进反腐败行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对在法治框架下全面推进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修改草案正是前一阶段中央反腐工作的必然结果,也为中央下一步反腐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础。
二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顺应了反腐工作新形势,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央的反腐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实践证明,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要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强化反腐举措,加大反腐力度。此次修改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充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严”体现在修改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宽”体现在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惩治腐败的法律规范。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也存在很多问题,如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修改后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这样修改后的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更趋于规范化和科学化,更有利于统一量刑标准,更有利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