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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 对肇事逃逸车辆不应赔偿
辽宁阜新中院判决王某诉某保险阜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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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中级法院民二庭 谭冰  发布时间:2015-03-31 11:19:1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后,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9月19日,王某驾驶辽J80XXX号轿车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车辆相撞,致乘车人吴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王某打电话报险称其儿子驾驶车辆肇事,其本人不在事故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系逃逸行为,同意在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同意赔偿商业险。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报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对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9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32345元。

  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王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此条款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且保险人以黑体字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因王某的逃逸行为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保险人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平安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保险人的免除责任条款,车辆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人在履行提示义务后,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王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打电话报险称其儿子驾驶车辆肇事,王某本人离开事故现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王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双方签订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王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王某弃车离开现场并谎称其儿子驾驶该车辆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其弃车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但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保险人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双方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内容,保险人以黑体字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保险人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为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文规定,故应推定投保人知悉该行为的违法性,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免除。如该行为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则会引发道德风险,也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导向。故本案中保险人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市中级法院民二庭 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