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伤保险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职工的权益保护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社会保险方面的关键行政法规,正在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条例也是处理工伤案件的最根本的法律规范。
但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因超期申请工伤认定,职工的权益得不到劳动行政部门有效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该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最大化地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不但规定了1年的申请期限,而且赋予了工伤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有直接申请的权利,但职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