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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探望权纠纷的成因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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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2-22 11:33:22 打印 字号: | |
  浅析探望权纠纷的成因及法律对策

所谓探望权纠纷,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为了实现探望子女的权利,遭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阻碍、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或子女的拒绝而产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异后因探望子女发生纠纷的案件屡屡发生。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方对另一方怀有仇视心理,为了报复对方经常无故阻碍、刁难甚至隐匿子女,致使对方难以实现探望权。夫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由法院判决离婚,都是以感情破裂而结束婚姻关系。在结束婚姻关系前,双方内心产生的家务琐事;夫妻一方或双方感情“走私”、红杏出墙;语言恐吓、精神折磨、不理不睬等软暴力 ;“网恋”;再加之一些父母、姐妹的冷风引发夫妻由吵吵闹闹,到最后夫妻双方分道扬镳的离婚因素并不能因为离了婚就消失,而是在对方心里产生仇视,把报复行动集中在了探望权上。

二、子女拒绝探望。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1、子女受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的挑唆而形成的偏见和误解,不愿意接受探望。2、因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某种不良行为,严重伤害子女的自尊心,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探望。

综上成因,其法律对策如下:

一、探望子女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探望权和因探望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具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指已经离婚的父母中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探望并与之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需要,可以满足其对子女实质意义的抚养教育的权利,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子女,也有权接受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探望自己的权利。例, 4岁的小男,父母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小男归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50元。离婚后,父亲为了不让母亲探望小男,多方阻挠母子见面,并且在母亲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小男从原来的幼儿园转到了另一所幼儿园。一年后,母亲费劲周折打听到才与小男见面,小男哭着对母亲说:“我非常想你,爸爸不让我见你。”父亲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母亲与小男再次相见,便把小男转到了另一所学校。从此,母亲与小男又失去了联系。2008年10月,小男的母亲以侵犯探望权为由将小男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小男的父亲停止侵害,协助其行使探望权。法院审理结案,支持了小男母亲的探望权,并规定了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小男父亲具有协助的义务。

二、行使探望权,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依此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具有下列情形经批评无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1.探望次数过于频繁,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2.探望时间安排得太晚,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休息;3.探望地点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例如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网吧、营业性电子游戏所等;4.探望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举止,如打骂、或者管教方法不当等;5.探望权人本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恶习且当着孩子的面进行,如赌博、进行淫秽活动等,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的影响;6.在探望过程中恶意造谣中伤另一方,导致子女与另一方相处时不愉快等等。待中止事由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望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合理合法,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和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行使探望权,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探望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应当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条件,不能擅自以种种借口取消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更不能将子女藏起来或者转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阻挠对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在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时,往往会造成对探望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侵犯,例如,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等等。 

四、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事宜发生纠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可以诉请法院审理判决。子女不是父或母的私有财产,父母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抚养和教育。如果当事人因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等协商不成,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考虑到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是否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避免扰乱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应当尊重另一方的抚养权,不应在孩子面前说另一方的坏话,更不能偷偷将孩子接走。

五、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探望权纠纷形成,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势必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主张实现自己探望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探望权纠纷的执行内容具有经常性和长期性。对那些怀有仇视心理,为了报复对方经常无故阻碍、刁难甚至隐匿子女,致使对方难以实现探望权的人,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负及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无效,可以适用强制措施。二、子女拒绝探望,应严格区别对待。一种是无行为能力的子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以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或母探望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如系子女受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的挑唆而形成的偏见和误解,不愿意接受探望,法院应邀请学校协同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勒令负有协助义务的人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因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某种不良行为,严重伤害子女的自尊心,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探望的,法院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该款虽未明确规定探望必须征得子女同意,但字里行间却蕴含着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子女拒绝探望,应理解为法定事由,法院应当依职权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待子女与父或母消除感情隔阂后,再恢复探望权。

作者单位:海州区法院
责任编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