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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抢劫犯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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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凤玲  发布时间:2009-12-22 09:31:27 打印 字号: | |
  浅析入户抢劫犯罪的主观要件

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犯罪规定了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审理抢劫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抢劫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其中“入户抢劫”等八种类型抢劫犯罪更是人们深恶痛绝、危害社会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对这类犯罪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完全必要的。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入户抢劫”,对犯罪嫌疑人准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笔者结合案例,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2008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岳某骑车行至某村宋某家时,见宋家院门没锁,家中无人,遂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撬开房门进入室内,并用桌上钥匙打开抽屉,找到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这时岳某听见有动静,便在宋家找到一把菜刀来到院内,对回来的宋某说是来修自来水管道的,见宋迟疑,他又说,你敢喊我就砍死你。宋某因害怕未敢阻拦,岳某逃离现场。回屋后宋某发现工资袋不见了,立刻到公安机关报案,岳某被抓获,承认工资袋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岳某到案后供述称:我骑车闲逛就是看谁家没人好下手偷点东西,没想到这家主人回来早,我一慌为了壮胆拿把菜刀,没有抢劫的想法。

对于岳某的行为是认定为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一般抢劫,可以对岳某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此情节可以判三年。理由是:岳某见家中无人起盗意,实施偷的行为之后发现主人回来,在院内为了逃跑手持凶器用语言相威胁,致使岳某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因平房的院内和室内是不同的私密空间,所以,该案按一般抢劫案件处理较为合适。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岳某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规定,对被告人岳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起刑线)已经是从轻处罚了。但在公众心里,做一般常态的评价,这样一个情节的抢劫案,判处十年是不是过重?笔者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立法精神存异,背离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体现着犯罪主观恶意程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对入户盗转抢案件一律按“入户抢劫”对待是有失公平的。

  “入户抢劫”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基于抢劫的目的而进入他人私密生活空间,只有行为人是基于抢的目的入户,一般而言,他们自然会携带各种作案凶器单独或结伙地闯进他人居所,这种情形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身体伤害及精神震慑作用也必然要重于一般抢劫或盗转抢型抢劫,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也自然比一般抢劫要大,所以,刑法给予它更重的刑罚是应该且恰当的。而对于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规定按抢劫罪处罚。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的盗转抢犯罪,其内涵实质是转化而来的普通抢劫罪,而不应越格理解成加重量刑情节之一的入户抢劫,这里的盗窃,一定就包含入户盗转抢的情况,因为刑法对此没有作排除性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会大量出现入户盗窃被发现而转化为抢劫的情形,如果对此类案件一律按入户抢劫对待,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势必会无端地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程度。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使用暴力或威胁,就视为“入户抢劫”,它只片面地强调了行为人作案环境,而忽视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也不考虑其客观行为实际造成何种危害结果,而一律按入户抢劫判处,必然会导致量刑过重,而不是罚当其罪,使犯罪人心悦诚服。

  笔者认为,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完全没有必要认定为“入户抢劫”,实际上,也不会因此而存在放纵罪犯的情况,即是说行为人因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等严重后果,也不是入户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对其在三至十年幅度内量刑,不会存在处罚不当、量刑偏轻的问题;反之,如果入户盗窃转抢劫数额巨大,或者给被害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完全可以按刑法第263条加重情节中的(四)、(五)项判处,同样能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

  总而言之,在评价入户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的要素时,应当锁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抢劫目的来考虑。只有是基于抢的目的而入户,才应定为入户抢劫,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罪。当然,对于入户盗窃转抢劫案件,也不能一概而论都不能定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对于那种抱着“偷不成就抢”心态的入户作案人,在实际作案中,又带有凶器实施了秘密侵入他人住所,被他人发现后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的,应该考虑定入户抢劫,就是说,处理盗转抢案件,应注意深究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看他们是基于何种动机目的入户作案,尤其是团伙犯罪,深挖他们的主观故意内容并不难。因为,他们事先往往会有预谋、分工、准备凶器等环节;单独作案的,通过他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也可以深挖其犯罪的动机、目的,只要是行为人主观上基于抢或者偷不成就抢,客观上又实施了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就可以对其按入户抢劫罪科处刑罚。

                  作者:系市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李凤玲